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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未成年人被文身“刺痛”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5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引发热议。可能有人不解,未成年人文身这么小的事情,国家也要管吗?答案是肯定的。

近年来,青少年文身的越来越多,而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初中生甚至小学生开始文身。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公布的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很多人文身的地点都是在当地的同一家文身店,因此法院判决文身店经营者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

也许有人认为“我的身体我做主,文身是我自己的事”。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推动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呢?其实,在审美多元化的当下,对未成年人文身本身似乎不应大惊小怪,但从客观结果看,危害良多,不可不警醒。

首先,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文身容易引起过敏反应或细菌感染,造成皮肤病、传染病等健康问题,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疾病。其次,文身清洗难、费用高、复原难。媒体曾报道过浙江省一个“被文身捆住的少年”,上半身50%的面积都被文身占据,想彻底摆脱至少要清洗50次,不仅费用高,而且过程痛苦,每一次清洗都令他痛不欲生。再次,未成年人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可能误入歧途,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未成年人文身后明显表现出团伙犯罪多、暴力行为多、再犯罪多的特点。最后,文身影响长大后入伍、考录公务员,甚至就业时可能会遭遇障碍,对今后的人生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因此,对未成年人文身必须要加以干涉。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处理自己身体权利的决定时,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对于文身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事情,即使家长同意,也不应当成为文身的正当理由。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些文身店贪图私利,放任、纵容甚至鼓励未成年人文身,对此应予以严肃惩处、严厉打击。未经监护人同意而为未成年人文身,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退还文身费用、对文身予以清除或者赔偿清洗费用,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乃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政府部门要尽快解决未成年人文身“三不管”地带的现状,厘清执法权限,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树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事一切事务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标准和考量。遏制未成年人文身,还需全社会合力共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规范,将未成年人文身与吸烟、饮酒一样,列入禁止事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关部门应当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织密保护网,让未成年人的未来不再因文身被“刺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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