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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提出,面向本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单位按照不高于评估市场租金的90%确定每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项目单位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职工分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90%的,可不委托评估机构评定租金标准,直接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民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运营服务企业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90%的标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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