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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联合多部门共同印发《绵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部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价格,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跑路,严重损害了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风险,保障住房租赁资金安全,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联合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共同印发了本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管账户设立的要求


【资料图】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与绵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系统”)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要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释放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

(二)监管账户变更及注销的要求

监管账户和用于承接监管账户释放资金的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住建部门同意,监管账户变更后应立即向社会公示新账户信息。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监管账户注销后,监管银行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推送至市住房租赁系统

(三)资金监管及解除监管的实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银行对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期起始日满一个月起,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少于三个月(含)、押金少于一个月(含)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和押金入账后次日释放。

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银行应依据住建部门审查意见释放或退回相应资金。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将押金退回承租人。

(四)租金贷相关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标签: 租赁合同 租赁企业 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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